史西宁律师亲办案例
中国法院网直播本人代理“房主卖房反悔买主索赔”案
来源:史西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量:907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梁晓。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马海文诉被告杨青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单祖果法官独任审判。下面先向大家简要介绍我院民一庭概括。大兴区法院民一庭现有干警14人,多年来该庭在工作中秉承和谐司法理念,深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近三年来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先后获得青年文明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等荣誉称号,2004年-2007年连续三年被大兴区妇联、大兴区人事局评为大兴区优秀巾帼维权岗。
   · [主持人]:下面再向大家介绍一下单祖果法官的情况,单法官为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三级法官,多次获院内考评优秀奖励,工作九年来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先后获北京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一等奖、北京市大兴区“三五”普法先进个人及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07年获得首都法院系统先进法官称号。

   · [主持人]: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民一庭书记员罗雪娇。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 [主持人]:本案原告马海文,被告杨青青,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主持人]:2007年10月7日,经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代理,促成原告马海文、被告杨青青与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马海文购买杨青青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住宅小区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6.77平方米,总价款58万元,之后原告马海文给付被告杨青青首付款22万元,并向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纳代理费、过户费等各项税费二万二千余元,后被告杨青青反悔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仅退还10万元购房款,现原告马海文起诉要求被告杨青青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1533元。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马海文与被告杨青青及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请坐。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马海文,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丰台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史西宁,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青青,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解云光,男,与被告是夫妻关系。  
  
   · [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山
   [委托代理人]:马永丽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海文诉被告杨青青及第三人北京大成正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单祖果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罗雪娇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权利包括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包括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 [原告]:我方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12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17400元。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7年10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丰园二区15号楼2单元602号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58万元,原告给付首付款22万元后,被告不履行房屋转让手续,而解除合同,后被告只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 [审判员]:诉讼请求有变化吗?
   [原告]:没有变更,只是违约金有变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17400元。
   [审判员]:请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谁返还房款?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审判员]: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什么责任?
   [原告]:对第三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事实理由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同意分期退还被告购房款12万元,对违约金,我们和第三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我们买丰台的房子不过户,长丰园的房子也不过户,我们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因被告缺少对二手房买卖缺少了解,被告是最大的受害者。被告现在无业,家里还有小孩,现在本人偿还能力有限,希望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明断。 
  
   · [审判员]:第三人答辩。
   [第三人]:原告陈述的事情是事实,我们三方签订了这个合同,原告也给被告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最终没有达成交易,我们希望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履行不了,我们同意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
   [审判员]:原告,起诉第三人的目的是什么?
   [原告]:因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合同是居间合同,所以起诉第三人。 
  
   · [审判员]:要求第三人承担什么责任?
   [原告]:我们认为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审判员]:三方当事人,原告起诉书主张的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 [审判员]:房屋位置的情况?
   [原告]:大兴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建筑面积是76.77平米。交易总价款是58万元
   [审判员]:被告、第三人属实吗?
   [被告]:属实。
   [第三人]:属实。  
  
   · [审判员]:第三人,居间合同是受谁的委托?
   [第三人]: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 [审判员]:被告,现在是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不同意,因为被告现在只有这一套房屋。要求解除这个合同。 
  
   · [审判员]:原告起诉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第三页第9条违约责任第4条  
  
   · [审判员]:被告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不愿意  
  
   · [被告]:不愿意,因在三方签订居间合同之前,三方决定我买的另一套房子过户,这个房子才过户。
   [审判员]:你这个协议是跟谁约定的?
   [被告]:跟第三人。  
  
   · [审判员]:你这个跟原告有约定吗?
   [被告]:我们三方是口头约定的。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这个口头约定?
   [原告]:没有。 
  
   · [审判员]:第三人,是否有这个约定?
   [第三人]:我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我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体情况不清楚。  
  
   · [审判员]:被告,你所出售的房屋产权人是谁?
   [被告]:是杨青青。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1.买卖房屋居间合同。2.收条,这个是被告写的。3.原告向第三人交付的款项22900元和原告交纳的公积金票据。 
  
   · [审判员]:被告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三份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第三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提供收条。
   [审判员]:被告,2007年11月30日之前由你们返还购房款,你们返还了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为什么没有返还?
   [被告]:当时确实没有钱。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的证据吗?
   [被告]:电话录音,是通过手机录制的,证明如果我购买的另一套房子没有过户,这套房子也不过户。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该收条无效,没有任何意义。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返还房款所以无效。
   [审判员]: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没有异议。  
  
   · [审判员]:被告,你录音经过双方同意了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录音是什么时间录制的?
   [被告]:2007年11月13日录制的。
   [审判员]:被告播放录音。
被告播放录音。  
  
   · [审判员]:录音中的当事人有原告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该录音听不清。也不能说明录音中的当事人是第三人,而且这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证据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审判员]:第三人发表意见。
   [第三人]:这个是和我约定的。  
  
   · [审判员]:对被告提交的收条系三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该收条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仅仅是被告和第三人的通话内容,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 [审判员]: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第三人]:没有。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解除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在也不同意履行,被告属于违约。被告违约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里的收条,如果按照这个收条交付,原告不追究违约金,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违约金。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同意返还房款,可以少支付违约金。
   [审判员]: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要求按照合同履行,被告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审判员]:三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 [审判员]: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同意返还房款,可以少支付违约金。
   [第三人]:因我们三方一直在协调,但原被告双方存在分歧,还是希望我们之间调解解决,我公司同意返还原告过户费用。 
  
   · [审判员]:原告,现在第三人同意返还你过户费,你方还可以再协商吗?
   [原告]:要求和代理人协商。
   [审判员]:鉴于双方同意协商,现在休庭,10分钟之后继续开庭。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是休庭时间,请大家十分钟后继续关注我们的直播.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已入座,庭审继续进行。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协商结果?
   [原告]:我们协商后仍然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 [审判员]:由于双方经协商后无法达成协议,下面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杨青青在收到原告马海文给付的购房款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马海文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青青退还原告马海文购房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青青给付原告马海文违约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用一千六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马海文负担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被告杨青青负担一千五百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三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法院将不予执行。  
  
   · [审判员]:闭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感谢姚学谦、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办公室刘建、张利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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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西宁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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